捐赠免税法规
1683283704 评论:0 点击: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7年修正案)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根据2008年2月国务院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本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
三、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四、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五、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2016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可按本通知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2月11日
评论排行更多>>
- ·铜仁一中2019年中考招生十问(10)
- ·铜仁一中2016年高考录取...(7)
- ·铜仁一中2016年高考录取...(6)
- ·铜仁一中2019届高三毕业...(6)
- ·铜仁市2015中小学教师高...(5)
- ·校长教授们连鼓四次掌 ...(5)
- ·铜仁一中2016年统招生及...(5)
- ·银宇排课系统v3.0(升级版)(5)
- ·2020届高三毕业学生录取...(4)
- ·铜仁一中国际课程班招生...(3)
- ·铜仁一中2016年配转统录...(3)
- ·铜仁一中2017年招聘高中...(3)
- ·铜仁一中第60届校运会(3)
- ·大数据给教育带来了怎样...(2)
- ·我校青年教师龙建海荣获...(2)
- ·贵州省铜仁第一中学2016...(2)
- ·铜仁一中自动分班程序(2)
- ·tryzPPT模版2——1.2信息...(2)
- ·[喜报]我校青年教师龙建...(2)
- ·铜仁一中---澳大利亚、新...(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