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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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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一】不尽赡养义务,金寨一男子被依法判刑
    近日,由金寨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涉嫌遗弃罪一案,金寨县人民法院依法当庭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王某是四川省眉山市一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生产部经理,王某夫妇在四川省眉山市购置房产两套且名下有存款37余万元。其父母自2016年至2019年先后五次生病住院并花费高额医疗费用,王某母亲自2016年手术后,没有生活自理能力,住院期间王某从未回来照顾父母,其父母多次打电话找王某要钱看病,但王某均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支付医疗费用。
王某对年老患病的父母负有赡养义务,其具有赡养能力而拒绝赡养的行为,构成遗弃罪。
父母含辛茹苦把子女养大是很不容易的事情,在父母年老的时候,作为子女就应该向父母尽孝道,尽心尽力的来赡养父母,王某的行为于法于情于理不容,受到法律的惩处完全是咎由自取。
法条链接:
《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关于遗弃罪的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典型案例二】我市首例“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一审宣判首犯获刑八年零三个月
近日,由裕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以张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在裕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张某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14万元,其余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六年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检察机关指控:2016年初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张某等在六安市裕安区凯旋广场开设“某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从事车辆贷款中介业务。在经营车辆抵押贷款中介服务过程中,多次通过肆意认定违约,以备用钥匙和GPS定位将客户车辆开走藏匿,胁迫客户支付高额“违约金”“拖车费”;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假借民间借贷,诱使被害人签订借款协议,巧立名目,以收取“服务费”、“手续费”、“GPS安装费”、“GPS押金”、“保证金”等名义,进行套路贷诈骗犯罪活动,骗取被害人财物;集团成员挪用客户还款资金,又捏造虚假事由,对已经还款的客户提起民事诉讼,再次向客户索要钱款,干扰正常司法活动。
法院经审理,对检察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予以确认,认为: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在从事车辆抵押贷款中介服务过程中,假借民间借贷,诱使被害人签订虚假协议,巧立名目,收取所谓的“行业行规”费用,虚增借款金额,肆意认定违约,骗取他人钱财,并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有组织地进行敲诈勒索、诈骗“套路贷”系列犯罪活动,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影响,形成以张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张某应该按照犯罪集团的全部罪行处罚,其他被告人应当对各自所犯的罪行承担相应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张某等人本可依法守规经营,偏偏动起歪主意,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机关算尽太聪明,反误了大好前程。
法条链接:
【诈骗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敲诈勒索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虚假诉讼罪】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恶势力犯罪集团】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5条:恶势力犯罪集团是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其特征表现为: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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