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委巡视工作实施办法
2016-03-16 10:02:22 来源:贵州日报 发布时间:2015-12-21 转载于http://www.gzdis.gov.cn/art/2015/12/21/art_1841_119630.html 评论:0 点击:
中共贵州省委关于印发《省委巡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自治州)党委,贵安新区党工委,各县(市、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党组(党委),省军区、省武警总队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现将《省委巡
各市(自治州)党委,贵安新区党工委,各县(市、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党组(党委),省军区、省武警总队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现将《省委巡视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贵州省委
2015年12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规范省委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等党内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委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在一届任期内至少巡视一遍,做到巡视无空白,监督无例外,实现全覆盖。
省委承担巡视工作的主体责任,研究决定巡视工作整体安排、阶段任务和其他重要事项。省委常委会研究巡视工作每年不少于2次。
第三条 省委巡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全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
第四条 省委巡视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省委负责;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省委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向省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省委组织部部长担任,成员由1名省纪委副书记、1名省委组织部副部长和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组成。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省委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省委巡视工作接受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
第六条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中央和省委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省委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省委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六)提出巡视工作人员选配意见,对省委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省委工作部门,设在省纪委。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正厅级机构,内设若干职能处。
第八条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向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和省委、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统筹、协调、指导省委巡视组开展工作;
(三)承担省委巡视工作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四)办理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事项;
(五)对省委、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及巡视移交事项进行督查督办;
(六)配合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七)承担巡视信息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
(八)办理省委、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省委设立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巡视组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 省委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厅级巡视专员、处级巡视专员和其他职位。省委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建立巡视组组长库,选择政治坚定、原则性强、公道正派、敢于担当、身体健康的厅级领导干部担任。
巡视组组长根据每次巡视任务确定并授权。
巡视组组长是落实巡视监督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 省委巡视组组长职责是:
(一)主持巡视组日常工作,及时组织研究处理巡视中的有关事项;
(二)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视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
(三)签批巡视报告、专题报告、反馈意见等巡视工作文件;
(四)对巡视组工作人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提出巡视组工作人员选配、晋升、交流、调整、回避及考核、奖惩的建议;
(五)完成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省委巡视组副组长职责是:
(一)根据巡视组组长要求,组织落实具体巡视工作;
(二)与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沟通有关情况,协商有关工作;
(三)组织起草巡视报告、专题报告、反馈意见等巡视工作文件;
(四)配合巡视组组长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
(五)完成巡视组组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省委巡视组建立联络员制度,确定1名处级干部担任联络员,负责与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部门的日常联系工作,沟通协调相关事宜,协助巡视组组长、副组长做好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省委巡视组实行组务会制度,对下列事项进行集体研究:
(一)贯彻落实省委、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决策和部署;
(二)制定工作方案;
(三)拟进行深入了解的重要问题;
(四)拟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的事项;
(五)人员管理方面的事项;
(六)需要研究的其他事项。
组务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研究决定上述事项,当存在分歧,经讨论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由巡视组组长决定。对重大问题存在分歧的,应当将不同意见以适当方式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必要时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组务会根据工作需要,由巡视组组长或受委托的副组长主持召开,一般由组长、副组长、厅级巡视专员、联络员参加,其他人员由组长确定,并作好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省委建立巡视人才库。多渠道选配熟悉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检察、信访等业务的专业干部参加巡视工作。
健全后备干部和年轻干部到省委巡视组、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挂职锻炼的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 选配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
巡视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第十八条 对巡视工作人员的选任、晋升和调整,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等有关单位应当听取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巡视组的意见。
第十九条 加强巡视工作人员管理监督,严格组织纪律,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巡视干部队伍。
省委巡视机构按规定建立党组织,严格组织生活和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
实行巡视工作人员奖惩制度,对工作努力、成绩突出的,给予嘉奖、记功等奖励;对有特殊贡献或重大立功的,给予提拔使用;对有失职、渎职及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十条 市(自治州)、贵安新区设立由党委(党工委)负责,同级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巡视工作联络组。
联络组组长由党委秘书长(党工委副书记)担任。
联络组明确1至2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与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委巡视组日常联络,督促移交事项的办理和有关整改工作的落实。
第三章 巡视范围和内容
第二十一条 省委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
(一)市(自治州)、贵安新区、县(市、区)党委(党工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省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省政府工作部门、省级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省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省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二十二条 省委巡视组对巡视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精准发现以下问题: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拉帮结派等问题;
(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三)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
(五)省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三条 省委根据工作需要,针对被巡视地区(单位)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巡视整改情况,开展“巡查式”“点穴式”“回访式”等机动灵活的专项巡视。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二十四条 创新巡视方式方法,坚持常规巡视和专项巡视相结合,对地方以常规巡视为主,对部门、企事业单位以专项巡视为主。
第二十五条 省委巡视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视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的专题汇报。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听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政法机关和财政、审计、信访等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视地区(单位)的下属地方、单位、部门或被巡视对象上一任职地以及相关联地区(单位)了解情况;
(十一)必要时对重要问题可以采取暗访形式,进行深入核查。对重要问题进行暗访核查,应当经省委巡视组组长决定或批准,并由2名以上巡视组工作人员进行;
(十二)开展专项检查;
(十三)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四)省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省委巡视组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 省委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工作中发现的下列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一)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重大问题以及突发的带政治性的重大事件;
(二)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以及省委管理的其他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
(三)被巡视党组织严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领导班子软弱涣散,或者党政主要负责人存在严重矛盾,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等情况和问题;
(四)被巡视党组织管理的干部特别是重要岗位领导干部的严重违纪问题;
(五)巡视工作人员违反党的纪律,特别是严重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等问题。
特殊情况下,省委巡视组可以直接向省委书记报告。
第二十八条 巡视期间,经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省委巡视组可以将被巡视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或政法机关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视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九条 省委巡视组开展巡视前,应当向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了解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的有关情况,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省委巡视组根据了解的情况和问题,应当研究制定巡视工作方案,必要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并报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巡视工作方案应当包括巡视内容、方法步骤、人员分工、时间安排等内容。
第三十条 省委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地区(单位)后,应当向被巡视党组织通报巡视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视了解工作。
对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的重要问题和线索,省委巡视组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第三十一条 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省委巡视组应当形成巡视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对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第三十二条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自收到巡视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听取省委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省委决定。
第三十三条 省委应当召开常委会议、“五人小组”会议,及时听取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巡视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视成果的运用。
第三十四条 经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省委巡视组应当及时向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视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根据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省委巡视组将巡视的有关情况通报省委、省政府有关领导及其职能部门。
第三十五条 被巡视党组织收到省委巡视组反馈意见后,应当在党委常委会或者党委(党工委、党组)会议上进行专题研究,查找存在问题的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时限,认真进行整改,并于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送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六条 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和线索,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分类处置意见并报省委“五人小组”同意后,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
(一)对被巡视党组织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有关纪检监察机关;
(二)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有关组织人事部门;
(三)其他问题移交相关单位。
第三十七条 有关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收到巡视移交的问题或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谈话函询、初核、立案或组织处理等意见,并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相关职能部门对省委巡视组移交的专题报告和有关材料应当认真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八条 全省各级党组织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巡视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 在巡视期间,被巡视对象拟被提拔的,省委组织部或有关干部考察组应当听取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相关巡视组的意见。
第四十条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加强巡视成果运用台账管理,会同省委巡视组对整改落实情况、移交事项办理情况采取适当方式进行了解和督办,并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视党组织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第四十一条 巡视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通过媒体、党内通报等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四十二条 省纪委、省委宣传部和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加强巡视宣传工作,营造有利于巡视工作开展的舆论氛围。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四十三条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加强对巡视工作的领导,及时解决巡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对领导巡视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建立健全协调协作机制,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巡视工作,为省委巡视组开展工作提供信息、人员、专业支持。
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省委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视工作纪律。巡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视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视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的;
(七)有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四十六条 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省委巡视组开展工作。
党员有义务向省委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四十七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故意向省委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不按照要求向省委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视工作的情形。
第四十八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视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四十五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或者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委办公厅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5月12日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印发的《贵州省实施〈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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