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禁止公车私用规定》的通知
2016-04-19 14:50:05   来源:   评论:0 点击:

 (黔委厅字〔2013〕64号)  《禁止公车私用规定》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规定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有关部门要
 (黔委厅字〔2013〕64号)
 
  《禁止公车私用规定》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规定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有关部门要综合运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手段,对违反规定的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9月25日
 
                      禁止公车私用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管理,加强对公务用车使用的监督,有效遏制公车私用现象,严肃查处公车私用行为,现就禁止公车私用规定如下。
  一、禁止使用公务用车进行非公务活动。不得将公务用车用于婚丧嫁娶、私人聚会、探亲访友、接送亲友等与公务无关的活动。
  二、禁止领导干部驾驶公务用车。除经批准的公安、检察、安全、外事的部门领导干部外,其他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干部一律不得驾驶公务车辆。
  三、禁止将公务用车借给私人使用。不得将公务车辆借给他人使用,不得将公务车辆用于个人学习驾驶,领导干部不得借用或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公务车辆。
  四、禁止乱停乱放公务用车。不得将公务用车停放在各类娱乐场所。
  五、禁止节假日期间使用公务车辆。节假日期间,除指定值班和临时调配执行公务的车辆外,其他公务用车一律由所在单位统一规范停放,不得擅自驶离停放区域。
  六、禁止隐藏、涂改、损毁公务用车标识。对制作有特殊标识的公务用车,不得隐藏、涂改、损毁标识标牌以逃避监督。
  七、禁止报销违规使用公务用车产生的一切费用。对违规驾驶公务用车,除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外,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使用人承担。(转载于http://www.qngzmwr.gov.cn/ArticleView.aspx?articleid=10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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